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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前置业务 办案律师:金百彦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前置业务----律师调查

一、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概念

    1、前言。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有大量的律师非诉业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模式的日益规范,此领域对律师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综合运用出售、置换、租赁、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总之,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各种方式中,都留有律师服务的身影。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其前置业务都离不开律师的调查工作其目的是为处置资产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尝试仅就自己在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中针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律师调查业务,谈一点浅显体会,之处还望各位同仁给予批评指教
        2、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提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首先就要知道和了解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所谓金融不良资产,从我国立法实践看,通常主要是指银行不良贷款。我国对不良贷款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另一种是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包括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上述银行贷款统称为金融不良资产。

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主体。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国务院组建设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通过将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转移到专门成立的机构中,使原问题银行成为一个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接受不良资产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成坏银行,成为履行不良资产处置职责的主体不良资产的债务主体主要是指一些原有的国有企业或者相关联单位。

4、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中央政府设立的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业中国和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的结果可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通过上述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比较有效地降低了不良资产率,缓解了金融业经营风险。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律师调查。

1、律师调查的概念和意义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处置之前都需要进行法律调查,该项业务通常是由精通法律的律师进行,因此该项业务统称为律师调查。因为每一笔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都要经过确定债权、发现财产、评估作价、处置变现等多个环节才可以完成。其中的前两项环节就是律师调查业务。它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前置,调查的重点放不良贷款的法律有效性和债务人的主体确定以及其偿还债务的能力。 
    调查的意义,在于通过了解不良资产转让的信息,了解债务企业及其相关联企业、单位的现状及财产状况,发现有价值信息,确定债权客观价值调查情况的不同分别选择适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为处置资产提供法律依据。

2、律师调查的内容。一切可以用来证明确定债务主体、了解债务主体的资产现状和债务人偿还债务能力的事实。

调查是处置的一个环节,处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权。实现债权具体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从债权,是附属于主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他权利,是指除了上述权利以外的权利。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发现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调查分为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非现场调查主要是、清理不良债权的转让档案资料,对不良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抵押等担保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贷款文件、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以物抵贷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帮助委托人清理债权债务文件了解债权信息。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均是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而来,许多债权发生于多年以前,因此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金融债权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既能够从宏观上掌握全部接收而来的债权的基本情况,也能够完善债权转让等法律程序。此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审查不良资产收购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查主债权、从债权及担保债权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债权转让文件的完备性、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时效期限等重要问题。对文件进行整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现场调查,主要是走访债务企业及相关联企业、单位,调查范围包括对委托调查的每笔不良资产及其附随的各类担保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进行调查;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并调查企业设立是否存在瑕疵及股东、投资人是否出资有瑕疵;通过国土、房产、建委、工商、车管所等行政机关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查明债务人、担保人涉诉情况;通过银行、税务、劳社等机构调查债务企业资信情况,同时查明是否存在特定优先权;调查是否存在债务约定或法定承担情况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企业吊销、注销、清算、撤销、改制等情况,从而确定债务主体,通过了解不良资产的现状,确定每笔债权客观价值。

例如,笔者曾经代理资产管理公司针对某一省属大中型债务企业进行律师调查。通过工商调查得知,该企业原名称为A时发生的债务;后A企业变为B企业的股东,A企业被吊销,但空壳仍然存在;后来B企业股东变更,A企业不再是B企业的股东;再后来B企业又变为C企业的股东,A企业也不是C企业的股东,C企业正常经营。工商档案证明,A企业与C企业无法律关系了。但是通过土地部门调查得知,C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内有一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A企业享有,并且其使用权人一直未发生变更。土地档案证明,A企业与C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法律关系。律师调查后对该笔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如果用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来清偿债务,将直接影响C企业的正常经营,通过与C企业进行多次磋商,C企业同意偿还债务,最终协商解决。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往往存在着时间短、资产量大、分布地区广的特点,因此应尽可能选择一些可以提高效率的工作方法,例如对于打包债权中同一地区、同一机构或者相近机构调查了解的事项尽可能做到统一安排,提高效率。另外,如遇到有关房地产档案材料不规范,有些重要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缺失、不完整,甚至记载错误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原国有银行反馈情况,争取相关配合,及时补正符合实际情况的权属证书,以保证今后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出具调查报告书在律师调查工作完成后,每个案件的法律有效性和债务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就应该清楚了。通过律师调查,可以确认债权的客观价值,最后出具被调查企业不良债务的调查报告或出具资信调查报告书对被调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对每笔债权提出中肯、可行、有效的法律意见,对债权的安全性作出法律评价并提出下一步的基本处置意见,作为委托人决策的重要参考。  

律师在对不良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也可以适当地借助专职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力量和资源,也不失为一种调查的有效方法。 

律师在代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时,前期的尽职调查是影响案件最后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环。尽职调查的充分与否不仅影响到对案件处理方式的选择,将对日后的资产变现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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