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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害人的年龄,决定案件的性质 办案律师:金百彦

被害人的年龄,决定案件的性质

—— 一起涉嫌强奸(奸淫幼女)案的律师成功辩护

一、案情概述:

2007年某天,某区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举报,以嫌疑强奸(奸淫幼女)犯罪将嫌疑人赵某抓获并刑事拘留。现有证据显示:赵在2006年9月至11月末期间,某在其经营的小吃部内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赵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案发时,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 

省公安厅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张某怀孕后做人工流产的胎儿血型与赵某的一致,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发生过性关系。

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年龄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案发时被害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

从表面上看,该案件视乎已成铁案。对定性应当没有异议,律师只能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但是我在代理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和调取证据线索后,认为该案件证据存在疑点,我分别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侦查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建议,继续补充有罪证据,两次向检察机关对赵某报捕,检察机关对于律师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视,作出了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赵某被释放。但后因被害人亲属多次上访,检察机关决定对赵某批准了逮捕。

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在案发时是否不满14周岁?如果没有足够地相反证据,赵某被科刑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出于职责要求,律师冒着很大职业风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认真艰苦地调取证据线索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将收集的证据线索提供给两家司法机关复核后,某区检察院最终依法对赵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赵某随即被无罪释放。

二、办案侧记:

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赵某亲属的委托,并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指派我作为赵某的法律服务律师,依法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诉讼活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服务律师,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中的法定权利是有限的,特别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我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掌握了如下信息:

赵某,男,35岁 ,系个体小吃部业主。在2006年9月至11月末期间,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赵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赵某“供认不讳”。但是被害人张某体型发育丰满,来小吃部打工时自报年龄是十八周岁,由于张某的外表接近成年人,赵某就将其雇佣为饭店服务员,并给其安排了住处,被害人的吃住就都在赵某的小吃部里。时间久了,赵某与张某便产生了感情,两人就发生了两性关系,而后继续发生过多次,致使其怀孕。后被害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张某的变化终于被其亲属发觉,经一再追问,张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张某的亲属知道实情后,对赵某气愤不已,认为张某年龄很小,作为30多岁的赵某糟蹋了不懂事的孩子,毁了她的人生,赵某为此应付出代价。在经济赔偿不成之后,被害人的亲属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涉嫌强奸犯罪。

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06年9月,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害人张某是1993年出生的。也就是说,张某案发时的年龄不满14周岁。虽然赵某觉得张某当时长得不像幼女,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当时已满14周岁。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报捕未予批准情况下又收集了一些证据,准备第二次向检察机报捕。这意味着如果嫌疑人方没有新的证据线索的话,检察机关极有可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将面临着牢狱之灾。

我决定“提前介入”收集证据线索。我再次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本人和其亲属的意见。他们一致认为,从年龄上看张某在案生时的实际年龄要远远大于14周岁。张某在应聘服务员时介绍自己的年龄是18岁;从张某身体发育的程度上看,不可能是未成年人,至少当时能有16-17岁左右。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到底是多少?直接决定本案的性质。也成为我收集证据线索的重中之重。

事实逐渐还原:张某系某区近郊农村居民,其是在本村卫生所出生的。其准生证及出生证并不规范。张某系张家第2个孩子,其户口簿是在其出生几年以后才办理的。我多次去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张某几岁后便迁出原址,现在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与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基本一致。我又去张某出生地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阅张某原始户籍卡上的生育指标和出生证明,结果令我喜出望外,张某的原始准生证和出生证上均写明张某是1992年出生,这就意味着案发时张某已满14周岁,赵某则不构成犯罪。我的要务是尽快拨云驱雾,使真相显现在办案机关面前。

我带着在公安机关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张某准生证和出生证两份材料,连夜分别给侦查机关和负责批捕的检察机关起草《律师建议书》,请求核实该证据线索,依法重新确认张某的实际出生时间。侦查机关收到建议后仍然认定被害人张某是1993年出生的,进行了第二次报捕。然而检察机关对于律师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认为认定被害人年龄的证据相互矛盾,疑点不能排除,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故作出对嫌疑人赵某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得已在两次报捕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在嫌疑人赵某被刑拘40天后将赵某释放。

案件本该到此结束,但是由于被害人亲属到处上访,检察机关后来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的决定。因赵某释放后去外地打工一时找不到,侦查机关将其定为网上在逃人员。第二年赵某在外地被捕入狱。

我重新作为赵某的法律服务律师和辩护人,依法继续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为了进一步寻找张某实际年龄的新线索,我分别前往张某出生地的村委会、小学、中学、教委、妇幼保健站、乡、区计生委等单位走访调查,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大量赵某无罪的证据线索,特别是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原始档案中找到了盖有村委会公章和乡、区两级地方政府公章的被害人张某1992年的《生育二胎指标审批表》,上面非常明确的写着张某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92年4月。我一边请求司法机关复核上述证据,一边向检察机关上书《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对涉嫌强奸(幼女)嫌疑人赵某依法不起诉》。

经过复核证据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终于在其第二次被羁押入狱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至此,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一起木已成舟的犯罪案件,通过律师精湛的法律服务后改变了案件方向和性质,挽救了当事人被科刑的命运。想起接案的初始,该案真可谓雾迷障山重水复疑无路,经律师法律服务之舟的破险探幽,却健行处柳暗花明又一村。

三、办案随想: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因为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大就不调查取证;也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盲目取证。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自己取证的自己去做;有些是需要自己先了解证据线索后再建议办案部门来复核证据的。有些证据,律师是不能直接收集的,只能申请办案部门调取,例如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应当尽可能地与办案部门配合,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免受伤害。

2、律师代理案件时不要盲目定论。有些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随着事实的逐渐还原,会得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对于本案而言,律师刚刚接手案件时对嫌疑人可能定罪视乎没有问题,主攻方向可能在量刑上多多考虑。但是,随着律师收集证据线索的深入,影响定罪的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即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否不满14周岁?依据地方政府计划生育的相关程序,确定律师的收集方位,最终用收集到的被害人的出生证、准生证和生育指标审批材料等无罪证据推翻了控方的有罪指控,使被告人无罪释放。

3、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在什么阶段上提供效果最佳?有人认为在法庭上出示效果最佳。应当讲,如果我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提供,庭审效果一定会不错,法院最终也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作为身陷囹圄,特别是被冤枉的被告人,他们是多么企盼能够早一天出狱啊。律师的辩护效果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之间的平衡点,才是辩护律师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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