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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是领导的工作失误,还是犯罪? 办案律师:金百彦

是领导的工作失误,还是犯罪?   

----- 陈某共同盗窃、玩忽职守不起诉案

一、 案情概述:

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陈某在任A铁路公安处某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严重疏于职守,放松对警察队伍的正当管理,多次依职权令下属放弃对相关盗窃违法刑嫌人员的严查,导致某区域内站车盗窃犯罪猖獗,仅2004年5月至8月间,某站就发生违法犯罪案件28起,给铁路站车管理秩序和乘车旅客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严重破坏了铁路警察的执法形象,酿成了犯罪案件群发的严重后果,致使本派出所有近1/3的干警涉足违法犯罪,有3人受到刑事追诉、有7人被依法辞退,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陈某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有:1、亵渎所长职责,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网开一面。2、利用职权敛贼财物,数次收受盗窃犯罪嫌疑人给授的钱、物,总价值7000余元人民币。 3、玩忽职守,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陈某因涉嫌共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以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逮捕,其分别羁押在三个地方的看守所。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陈某在看守所被羁押9个月后,检察机关作出对其不起诉决定,将其无罪释放。

二、 办案侧记:

   公安机关于2004年9月以陈某涉嫌共同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又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对其逮捕。陈某先后被关押在A市、B市、C市铁路看守所羁押。

律师事务所在陈某被羁押的第三天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某的代理律师和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

本案是由铁道部公安局直接督办由C铁路公安处直接承办的“8、13”大案。从当时的情况上看,陈某定罪无疑,必将重判。我代理案件后,首先向陈某的亲属和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多次艰难地去各地看守所会见陈某。所谓艰难并不是指路途遥远,而是指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我多次拿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和省司法厅于日前(2004年9月7日)合发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辽司【2004】130号)与公安机关交涉,才艰难的争取到了会见的权利。但是每次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都不允许我们细谈案情,我通过代理本案才真正体会到了“会见难”的滋味。由于我提前准备工作到位,每次会见都能依法据理力争,因此,尽管会见难,但是每次的会见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通过调查和了解,我及时提出陈某不构成共同盗窃犯罪的建议,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公安机关后来仅以陈某涉嫌渎职犯罪将本案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渎职犯罪仅是犯罪的种类,它并不是犯罪的具体罪名。我要求办案部门如果认为嫌疑人涉嫌有罪,就应当对嫌疑人确定具体的罪名,否则属于违法。办案部门直到一个月之后才确定陈某涉嫌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

针对本案,我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建议,依据事实和法律,嫌疑人陈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本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对嫌疑人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经过9个月的关押,于2005年的“五、一”前被无罪释放。

三、律师建议书:

作为本案玩忽职守嫌疑人陈某的辩护人,我认为指控嫌疑人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嫌疑人陈忠利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看,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具有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职务上的不作为,就是对于自己有义务应当履行而且有条件可以履行的职责,不尽义务,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职务上的作为就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马马虎虎,任意盲干等。客体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并不是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虽然工作出现了某些错误、事故和损失,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工作错误或官僚主义错误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即使发生重大损失的,还应当分析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联系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前要注意把那些出于公心,为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在积极努力进行改革活动中,经验不足,疏忽大意,决策不当,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失误,这是完全正常的,谈不上玩忽职守问题,更不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既没有指控的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假定存在损失的话,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其工作中的失误,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等行政方式处理,而不应当按犯罪来处罚。

本案所指控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为了及时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再次建议贵院慎重研究本案,认定嫌疑人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随想: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本案的行政色彩非常浓厚,因此本案在代理过程中觉得非常艰难,特别是律师“会见难”在本案中显得十分突出。这也是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热情不高的一个原因吧。应当讲,司法机关中虽然存在个别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问题,但是整体水平还是不错的。起码能够静下来聆听律师的建议,将涉嫌共同盗窃罪名删除;将渎职的种类犯罪细化到玩忽职守的个案罪名上来;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听取律师的建议将本案处理完毕。否则将案件移交到法院去处理,即使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的话,也

没有人愿意这样去做,因为人身自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律师能够帮助嫌疑人获得无罪并及时地将其从看守所里解救出

来重获新生,尽管过程艰难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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