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靠推断
——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未必承担民事责任
一、案情概述:
2007年某一天的上午8点时,原告曹某在二楼办公室突然大声呼喊救命,惊动了楼道内正在上班的人们,大家急忙跑过来,只见本单位职工马某正持刀追赶本单位一女职工曹某,大家上前制止了马某的行凶行为。原告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多处刀伤、头面部裂伤、面神眶下神经损伤、右手指中环小指屈指深肌腱断裂等。原告住院共47天,司法鉴定为4级和6级两处伤残,原告诉请被告承担48万元的民事责任。
原告受伤后,单位承担了原告的工伤行政责任,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了相关的工伤费用。
加害人马某是聋哑人,系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负责单位的清洁工作。当天上班前原告在自己单独封闭的办公室内不知何故与马某发生争执,后被马某用刀砍伤。马某当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司法鉴定认定马某作案时系突发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加害人马某后被释放。
原告起诉加害人马某和其监护人以及所在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单位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单位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单位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二、办案札记:
我作为该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了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本单位职工马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将自己伤害,除了加害人承担责任外,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对于加害人马某这样一个聋哑的精神病人,不应当让其上班工作,单位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单位抗辩,加害人马某系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正式在编的参公事业单位职工。马某虽是聋哑人不能用语言与人沟通,但是其能以肢体语言与人交流,为人友善工作认真,其精神状态一直正常。该单位属于行政执法部门,马某虽然不能参加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但其可以为单位做一些打扫卫生等力所能及的工作。单位不能违法剥夺其享有的劳动权利。我将马某的职工档案、人事部门的招工审批表、单位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马某上班的合法性,单位对马某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案由是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范畴,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在举证方式上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并不是特殊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倒置或推定原则。本案应当由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人马某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马某为何在上班之前去单位女职工办公室?为何在办公室内与女职工发生争执?马某为何用刀加害女职工受伤后还不住手?其加害原因只有马某和原告两个人最清楚。马某案发后一直住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动刀的原因,而原告也始终回避未提及案发的真正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单位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伤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伤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加害人马某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有关,因此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害人马某突发精神病致人伤害,对于单位是无法预见的,单位对于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对于加害人马某实施的行为,无证据证明与职务有关。因此单位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单位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办案随想:
一、代理律师应当首先掌握案件的性质,依据案件性质,决定自己是否负有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无需举证。原审法院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盲目认定单位未能提供其自己免责的证据,故推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话,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无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话,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不可同诉。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加害人马某侵权造成的,属于侵权纠纷,单位在侵权过程中无过错。而原告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告与单位之间系行政隶属关系,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则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如果以侵权纠纷起诉的话,只能起诉加害人,而不能起诉单位;原告如果以合同纠纷起诉的话,则只能起诉单位,而不能起诉加害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并且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原审中,单位就提出原告同时以侵权和合同纠纷两种不同法律关系起诉,建议法庭对原告行使选择权。在法庭对原告释明权后,原告放弃合同纠纷部分,只打侵权纠纷。但是原告仍然认为,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同一单位职工加害的,单位能没有责任吗?单位如果没有责任,能为其办理工伤待遇吗?既然单位已经承担工伤责任了,那么单位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免除。
单位强调,承担工伤责任的,未必承担民事责任。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的调整对象和适用的法律各不相同。正因为受害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他人加害受伤,其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单位依法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承担工伤责任的,未必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靠民事法律和证据说话,靠推断来盲目定论必将错误。
原告后来吐露真情,因为加害人马某患精神病住院,其与监护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差,要钱困难;又因为单位是参公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比较有钱,因此才要求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原告看自己的证据不足,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承担20%的责任,不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单位指出,仅仅从费用上讲,如果原告事先主动找单位协商解决,单位从和谐角度上考虑,为其承担一些费用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办事。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法律和证据,而不能靠主观推断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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