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伤保险
----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百彦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要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后,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程序和步骤如下:
首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认可的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确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认定工伤的程序和条件比较复杂,以下简要阐述一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我省目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四)、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虽然具有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再次,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后,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依据其劳动能力鉴定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四、先行赔付的原则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重大区别之一。商业保险,如果你没有投保,是不可能得到赔付的。但是工伤保险不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步。
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完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将会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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